<韩非子>内的法理思想

日期:1996.01.01 点击数:27

【类型】期刊

【作者】 

【刊名】台大法学论丛

【关键词】 <韩非子>内的法理思想

【摘要】法家思想渊源虽颇深远,但成爲一个理论系统则应归功於韩非。他从人性开始,进而讨论社会的必要、社会的演变、各时代社会的治理原则以及当前社会的问题,最後才提出了他以法而治的种种理由和办法。他的理论和商鞅之说相近,但比较精深,而其理想也比较高远。 韩非认爲人爲了个体的生存,无不有自利及计算之心,但是一般人都太愚昧,不足以有效地谋求自己的福利,而必须听从特别聪明能干之士的领导,组成社会,才能解决他们生活里的问题。 因爲人的生活环境因时而异,所以在不同的时代里,人们所需的领导者也不相同。例如上古人们患於禽兽、疾病,有巢氏乃因教民巢居熟食而成爲领导者;中古天下大水,鲧和禹乃因决渎而成爲领导者。 後世与古代相异之处还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一是人口的增长和资源的减少、二是一般人们智力及自信心的加强。因此之故,治理的策略也有不同-古代「人寡而相亲,物多而轻利」,少有争夺,而且「黔首悗密」,「可以虚名取」,因此尧舜文王能够以揖让。仁义治理天下;而韩非之时则是人多财寡的「大争之世」,人们又「伟詗智慧,欲自用,不听上」,倘若仍要以宽缓的先王之政来治理,不仅如守株待兔不可得再,更像是「无辔策而御駻马」,必致颠覆。这是韩非基於其社会演变理论,对当时称颂尧舜文武的诸家所做的第一步的批评。其次,他认爲舜篡尧,禹篡舜,并未揖让;而且即使曾有此举,也因当时社会贫乏,统治者的报酬有限,所以易於爲之,并非因爲尧舜具有特别的美德。总之,韩非认爲尧舜等等一般人所谓的圣贤,并不能作爲榜样,统治者不能盲目地仿效,而必须认清社会上的重大问题,然後制订一套适当的治理原则。 依照韩非的看法,当时的社会有三大问题:第一是重人拔扈、第二是君主无能、第三是规范混乱。我们现在先看前两个问题。韩非所谓的「重人」是指当时的贵族与大臣。他们爲了扩张自己的权势,往往与君主斗争。依照韩非的分析,在这种斗争里,臣子有「八术」以制君,而一般的君主非但没有反制之术,而往往陷於「十过」,难以自拔,结果当然一败涂地。 爲了避免这种恶果,韩非建议君主应该善用他的「势」、「术」和「法」。(这三者本是慎到、申不害和商鞅三人分别强调的,而韩非则认爲三者犹如衣食,缺一不可。)他所说的「势」就是一种特殊的地位及其相伴的权力。据他说如果没有势,尧也不能统治三个人;有了势,桀就能够扰乱全天下。 有人会说势既然可被善用也可被滥用,所以重要的不在於势,而在於人-必须要有善人,才能使势发挥良好的效果;如果假恶人以势,则如爲虎添翼,结果不堪设想。韩非承认势可以被滥用,但是他指出:如果只有圣贤才可以用势,社会一定乱多治少,因爲大圣大恶皆千世一出,其间均系「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爲桀纣」的「中主」。如果他们能够「抱法处势」,就可以治好国家;如果他们「背法去势」,结果就难免大乱。 关於「法」,韩非有一套相当周密的理论。他像商鞅和荀子一样,也将法比做规矩、衡石等等测量的工具,但是又更进一步,将法比做椎锻和榜檠,可见在观念上他认爲法还有一种「平不夷」和「矫不直」的强制性。 法的基础是甚麽?韩非认爲不在天鬼的意志和人民的愿望,而在圣人的智慧。因爲天鬼不可信,而人民则愚蠢短视,看不见自己真正长远的利益,所以圣人只要能「度於本」,所立之法即使「逆於世」,「拂於民心」,也没有关系。此外,韩非又认爲圣人立法应该要「顺於道德」,这一点很容易引起误解,其实他所说的「道德」,并不是一般人所了解的仁义等等准则,而只是一套自然规律-例如人饿了要吃饭,冷了要穿衣。立法不能违反这种规律,强人之所难。 如果立法不必顾虑人民的好恶,法的目的何在?韩非与商鞅一样,强调法的直接目的是要使国家富强。但是他认爲法还应该更进一步救祸去乱,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无死亡系虏之患」。这种看法,比商鞅的高远得多了。 韩非认爲爲了上述的目的,法应该具有若干特性:第一,法应该明白易知,像简单的工具一样,即使拙匠也能使用。第二,法应该「一而固」,但又不可僵化。第三,法不可能完全有利无害,只要利多於害就可以了。第四,法必须有赏罚爲後盾,否则就只成了空话。第五,法不但应该高於其他规范,而应该是唯一的规范。 爲什麽法必须伴以赏罚?因爲人有计算之心。识是之故,在制订赏罚之时,首先要注意所赏者应该是可爲之事,所罚者应该是可不爲之事。其次要注意的是,赏罚应该与被赏被罚之事相关-像商鞅那样以官职赏战功是不对的。再次,爲了使人乐於趋避,赏应厚,罚应重。最後,应以重罚惩小过,因爲人「不踬於山而踬於垤」,重罚可以使人畏而不犯。 任何一个社会里都自然地存在着许多不同性资的规范,爲什麽要独尊法令而排斥其他?关於这一点商鞅已经有所阐述,而韩非则说得更爲清楚。首先,他指出法以外的规范常常与法发生冲突-例如法令有处罚逃亡之条,但是道德对於临阵脱逃潜返养亲的兵士却称之爲孝而加以褒扬。其次,他又指出许多法以外的规范互相矛盾-例如道德既誉尧之圣,又誉舜之贤。这种规范的冲突和矛盾使人们陷人了极深的困惑和旁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多的纠纷和动乱。这就是韩非认爲当时社会的第三个大问题。 这个问题当然不是韩非最早发现的,他之前的许多大思想家都曾注意及此,其中儒、墨二家都认爲许多规范可以并存,但楚应该分别高下;道家则主张独尊其「道」,而废除一切其他的规范;商鞅也有类似的主张,不过他要独尊的是法。韩非继承商鞅之说,并加以阐述,认爲假如法以外的规范能够促使国家富强,就遵行它们也无不可,但是依照他的看法,它们除了互相矛盾之外,还有两个更大的缺点:一是它们都不实用-犹如「尘饭涂羹」,只可以供儿童玩耍而不能用以治国;二是它们有害於国-例如主奉行仁德,就喜欢赏赐而不忍诛杀,但是无功而赏,有罪不罚,必然导致大乱。因爲法以外的规范有这许多缺点,所以韩非认爲应该废除,而由君主所市」订的法令取代。他的「明主之国」便是如此-「言无二贵,事无二适,一归於法」。不幸的是一般的君主不但不这麽做,反而尊崇那些与他自己的法令相冲突的规范,结果弄得「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之所养。法趣上下,四相反也,而无所定,」当然引起大乱,以致「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 君主制订了法令,需赖臣工去施行。但是君臣利异,群臣爲谋私利,往往玩法弄法,所以君主必须有一套办法控制他们,这办法就是「术」。韩非强调的主要是「循名责实」、「授事课功」的辨诬、禁奸之术。此外还有若干司法之术:包括鼓励告奸、虚静听审、依法决断、善用刑赏等等。关於最後一项,韩非说得较多。首先他强调赏罚是君主控制臣民的「二柄」,不可被臣工窃取;其次是刑赏必须施诸应得之人;再次是刑赏应「必」,使人不敢存侥幸之心;再次是刑赏应「平」,「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最後是应以钜刑加於细罪,使民不敢轻於犯法。 假若韩非这套立法、司法的理论能够付诸实施,会出现怎样的结果?细读其书,可以发现他似乎认爲首先将出现一个「明主之国」,然後是一个「至治之国」,最後是一个「至安之世」。在「明主之国」里,「无书简之文,以法爲教;无先王之语,以吏爲师;无私剑之扞,以斩首爲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於法,动作者归之於功,爲勇者尽之於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在「至治之国」里,「有赏罚而无喜怒,故圣人极有刑法,而死无螫毒;故奸人服,发矢中的,赏罚当符;故尧复生,羿复立。如此则上无殷夏之患,下无比干之祸,君高枕而臣乐业,道蔽天地,德极万世矣。」在「至安之世」,里,「法如朝露,纯朴不散;心无结怨,口无烦言。故车马不疲弊於远路,旌旗不乱於大泽,万民不失命於寇戎,雄骏不创寿於旗幢,豪杰不着名於图书,不录功於然盂,记年之牒空虚。」 换句话说,韩非的理想国共有三个层次,要分三个步骤才能实现。在其最低的层次,需由一个具有高度智慧的统治者(明主)制订法令,并且使它们成爲全国唯一的一套规范,指出一个唯一的目标,建立一个唯一的价值体系,使人们不再困惑,而能同心协力去追寻此一目标和价值。在中间的一个层次,法令已彰,很少纠纷,如果还有人犯法,只要依法审断,结果一定中肯,人人都会乐於服从,不会有暴虐篡乱之祸。这种情形看来像是尧羿等圣人在位似的,其实因爲臣民守法,各乐其业,统治并不困难。(所以实际上只要有一个「中主」「抱法处势。,就可以维持普遍并且长久的安宁秩序。)在最高的层次,法令本身已经臻於完善,清纯朴实,没有任何不当或混淆的情形。人们完全地接受了它,成爲了心中一套自然而然的规范。大家依照这一规范而生活,没有烦怨,没有冲突,当然更没有战争,因而也没有解纷平乱的英雄和事蹟可言。 以上是<韩非子>内法理思想的大要。他的理论比商鞅的周详,但是还有许多缺点。以下是其中有关立法、司法的一些重要问题: 韩非需要一个圣人来立法。圣人自何而来?儒家认爲可以经由教的圣人必须是天生的。据他说这样的圣人千世一出,果真如此,法制育和修养而产生,韩非没有讨论这些或任何其他的培训方法,所以他的建立就极爲困难了。然而他又说法不可僵化,应该适应社会的需要而改变。如果这种需要发生在前後圣人出现之问的一千世内,该怎麽办呢? 韩非强调在法令建立之後,「中主」「抱法处势」就可以将国家治好。这种想法未免过於乐观,因爲坚守法令并且付诸实施,并不是很容易的事。而且依照韩非自己的观察,由於「君臣利异」,「上下一日百战」,要一个「中主」战胜群臣,保住势位,已极困难;要他更进一步治好国家,期望未免太高了。 韩非对於「中主」这种过分的期望,起源於他对於法令本质的看法。因爲他将法令看做规矩、衡石之类简单、易用的工具,所以认爲司法是极爲简易之事。事实当然不是如此,因爲世事无常,人情万变,即使是圣人所立之法,也不可能顾及一切可能的案件,所以在许多情形,人们会发现法令虽多,仍无完全妥当可用之条,如非另立新法,就只有允许司法者援引相近之文,而加以扩充性或限制性的解释。此一工作绝非简易之事,所以韩非又说「中主」需要一批「智术」、「能法」之士爲其辅翼,但是他没有说明到那里去找这种人,以及如何使他们发挥其才能。事实上他承认这种人十分难得,并且他们常被「重人」欺压排斥,不仅难有成就,甚至不得善终(韩非本人便是一例)。既然立法要靠圣人,司法要靠智能之士,韩非所强调的「抱法」而治,其贵还是人治,至多也只能说是圣贤之士「用法」而治,不是今人所说的的举国上下-遵於法的「依法」而治。(韩非确曾强调用法应平,主张「不辟亲贵,法行所爱」。但是细究其意,不过是要「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将同样的法令适用於全国臣民而已,至於君主以及嗣君,则不在此例。所以他的想法与「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观念是不同的。) 因爲韩非认爲人皆自利及有计算之心,所以强调可用赏罚来驱使人民,推行法令。但是如果人还可以有其他的「心」(例如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赏罚就不一定绝对有效了。韩非又说爲了「以刑止刑」,应该科轻罪以重刑。但是最重之刑不过一死,倘若社会秩序业已崩溃,人人挺而走险,则如老子所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 最後要谈的是韩非的理想国。如前所说,因爲需要圣人和智能之士来立法和司法,他的理想国是不容易实现的。但是假如可以实现,人们是不是能够接受?依照他自己的描述,他的理想国是强大富足而又安宁有序的。爲了保持这种状态,人民必须继续不断地努力於农战,此外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的工作,追寻任何其他的价值。他们对於君主应该绝对地服从-如果他是一个「明主」,固然应该如此;即使是一个滥权虐民的暴君,人民也只有忍受,不得违背-因爲有政府总比无政府好。在这样的国家里,除了君主之外,任何个人都没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就像一群蚂蚁或蜜蜂一样地生活着。这样的生活是人们能够接受的吗?

【年份】1996

【期号】第3期

【页码】1-25

【期刊卷】第2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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