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Thought (Ⅱ)

日期:1996.01.01 点击数:12

【类型】期刊

【作者】 

【刊名】台大法学论丛

【关键词】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Thought (Ⅱ)

【摘要】法家思想淵源雖頗深遠,但成爲一個理論系統則應歸功於韓非。他從人性開始,進而討論社會的必要、社會的演變、各時代社會的治理原則以及當前社會的問題,最後才提出了他以法而治的種種理由和辦法。他的理論和商鞅之說相近,但比較精深,而其理想也比較高遠。 韓非認爲人爲了個體的生存,無不有自利及計算之心,但是一般人都太愚昧,不足以有效地謀求自己的福利,而必須聽從特別聰明能幹之士的領導,組成社會,才能解決他們生活裡的問題。 因爲人的生活環境因時而異,所以在不同的時代裡,人們所需的領導者也不相同。例如上古人們患於禽獸、疾病,有巢氏乃因教民巢居熟食而成爲領導者;中古天下大水,鯀和禹乃因決瀆而成爲領導者。 後世與古代相異之處還有兩點特別值得注意:一是人口的增長和資源的減少、二是一般人們智力及自信心的加強。因此之故,治理的策略也有不同-古代「人寡而相親,物多而輕利」,少有爭奪,而且「黔首悗密」,「可以虛名取」,因此堯舜文王能夠以揖讓。仁義治理天下;而韓非之時則是人多財寡的「大爭之世」,人們又「偉詗智慧,欲自用,不聽上」,倘若仍要以寬緩的先王之政來治理,不僅如守株待兔不可得再,更像是「無轡策而御駻馬」,必致顛覆。這是韓非基於其社會演變理論,對當時稱頌堯舜文武的諸家所做的第一步的批評。其次,他認爲舜篡堯,禹篡舜,並未揖讓;而且即使曾有此舉,也因當時社會貧乏,統治者的報酬有限,所以易於爲之,並非因爲堯舜具有特別的美德。總之,韓非認爲堯舜等等一般人所謂的聖賢,並不能作爲榜樣,統治者不能盲目地仿效,而必須認清社會上的重大問題,然後制訂一套適當的治理原則。 依照韓非的看法,當時的社會有三大問題:第一是重人拔扈、第二是君主無能、第三是規範混亂。我們現在先看前兩個問題。韓非所謂的「重人」是指當時的貴族與大臣。他們爲了擴張自己的權勢,往往與君主鬥爭。依照韓非的分析,在這種鬥爭裡,臣子有「八術」以制君,而一般的君主非但沒有反制之術,而往往陷於「十過」,難以自拔,結果當然一敗塗地。 爲了避免這種惡果,韓非建議君主應該善用他的「勢」、「術」和「法」。(這三者本是慎到、申不害和商鞅三人分別強調的,而韓非則認爲三者猶如衣食,缺一不可。)他所說的「勢」就是一種特殊的地位及其相伴的權力。據他說如果沒有勢,堯也不能統治三個人;有了勢,桀就能夠擾亂全天下。 有人會說勢既然可被善用也可被濫用,所以重要的不在於勢,而在於人-必須要有善人,才能使勢發揮良好的效果;如果假惡人以勢,則如爲虎添翼,結果不堪設想。韓非承認勢可以被濫用,但是他指出:如果只有聖賢才可以用勢,社會一定亂多治少,因爲大聖大惡皆千世一出,其間均係「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爲桀紂」的「中主」。如果他們能夠「抱法處勢」,就可以治好國家;如果他們「背法去勢」,結果就難免大亂。 關於「法」,韓非有一套相當周密的理論。他像商鞅和荀子一樣,也將法比做規矩、衡石等等測量的工具,但是又更進一步,將法比做椎鍛和榜檠,可見在觀念上他認爲法還有一種「平不夷」和「矯不直」的強制性。 法的基礎是甚麼?韓非認爲不在天鬼的意志和人民的願望,而在聖人的智慧。因爲天鬼不可信,而人民則愚蠢短視,看不見自己真正長遠的利益,所以聖人只要能「度於本」,所立之法即使「逆於世」,「拂於民心」,也沒有關係。此外,韓非又認爲聖人立法應該要「順於道德」,這一點很容易引起誤解,其實他所說的「道德」,並不是一般人所了解的仁義等等準則,而只是一套自然規律-例如人餓了要吃飯,冷了要穿衣。立法不能違反這種規律,強人之所難。 如果立法不必顧慮人民的好惡,法的目的何在?韓非與商鞅一樣,強調法的直接目的是要使國家富強。但是他認爲法還應該更進一步救禍去亂,使「強不陵弱,眾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長,邊境不侵,君臣相親,父子相保,無死亡係虜之患」。這種看法,比商鞅的高遠得多了。 韓非認爲爲了上述的目的,法應該具有若干特性:第一,法應該明白易知,像簡單的工具一樣,即使拙匠也能使用。第二,法應該「一而固」,但又不可僵化。第三,法不可能完全有利無害,只要利多於害就可以了。第四,法必須有賞罰爲後盾,否則就只成了空話。第五,法不但應該高於其他規範,而應該是唯一的規範。 爲什麼法必須伴以賞罰?因爲人有計算之心。識是之故,在制訂賞罰之時,首先要注意所賞者應該是可爲之事,所罰者應該是可不爲之事。其次要注意的是,賞罰應該與被賞被罰之事相關-像商鞅那樣以官職賞戰功是不對的。再次,爲了使人樂於趨避,賞應厚,罰應重。最後,應以重罰懲小過,因爲人「不躓於山而躓於垤」,重罰可以使人畏而不犯。 任何一個社會裡都自然地存在著許多不同性資的規範,爲什麼要獨尊法令而排斥其他?關於這一點商鞅已經有所闡述,而韓非則說得更爲清楚。首先,他指出法以外的規範常常與法發生衝突-例如法令有處罰逃亡之條,但是道德對於臨陣脫逃潛返養親的兵士卻稱之爲孝而加以褒揚。其次,他又指出許多法以外的規範互相矛盾-例如道德既譽堯之聖,又譽舜之賢。這種規範的衝突和矛盾使人們陷人了極深的困惑和徬徨,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多的糾紛和動亂。這就是韓非認爲當時社會的第三個大問題。 這個問題當然不是韓非最早發現的,他之前的許多大思想家都曾注意及此,其中儒、墨二家都認爲許多規範可以並存,但楚應該分別高下;道家則主張獨尊其「道」,而廢除一切其他的規範;商鞅也有類似的主張,不過他要獨尊的是法。韓非繼承商鞅之說,並加以闡述,認爲假如法以外的規範能夠促使國家富強,就遵行它們也無不可,但是依照他的看法,它們除了互相矛盾之外,還有兩個更大的缺點:一是它們都不實用-猶如「塵飯塗羹」,只可以供兒童玩耍而不能用以治國;二是它們有害於國-例如主奉行仁德,就喜歡賞賜而不忍誅殺,但是無功而賞,有罪不罰,必然導致大亂。因爲法以外的規範有這許多缺點,所以韓非認爲應該廢除,而由君主所市」訂的法令取代。他的「明主之國」便是如此-「言無二貴,事無二適,一歸於法」。不幸的是一般的君主不但不這麼做,反而尊崇那些與他自己的法令相衝突的規範,結果弄得「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誅,上之所養。法趣上下,四相反也,而無所定,」當然引起大亂,以致「雖有十黃帝不能治也」。 君主制訂了法令,需賴臣工去施行。但是君臣利異,群臣爲謀私利,往往玩法弄法,所以君主必須有一套辦法控制他們,這辦法就是「術」。韓非強調的主要是「循名責實」、「授事課功」的辨誣、禁姦之術。此外還有若干司法之術:包括鼓勵告姦、虛靜聽審、依法決斷、善用刑賞等等。關於最後一項,韓非說得較多。首先他強調賞罰是君主控制臣民的「二柄」,不可被臣工竊取;其次是刑賞必須施諸應得之人;再次是刑賞應「必」,使人不敢存僥倖之心;再次是刑賞應「平」,「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最後是應以鉅刑加於細罪,使民不敢輕於犯法。 假若韓非這套立法、司法的理論能夠付諸實施,會出現怎樣的結果?細讀其書,可以發現他似乎認爲首先將出現一個「明主之國」,然後是一個「至治之國」,最後是一個「至安之世」。在「明主之國」裡,「無書簡之文,以法爲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爲師;無私劍之捍,以斬首爲勇。是境內之民其言談者必軌於法,動作者歸之於功,爲勇者盡之於軍。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在「至治之國」裡,「有賞罰而無喜怒,故聖人極有刑法,而死無螫毒;故姦人服,發矢中的,賞罰當符;故堯復生,羿復立。如此則上無殷夏之患,下無比干之禍,君高枕而臣樂業,道蔽天地,德極萬世矣。」在「至安之世」,裡,「法如朝露,純樸不散;心無結怨,口無煩言。故車馬不疲弊於遠路,旌旗不亂於大澤,萬民不失命於寇戎,雄駿不創壽於旗幢,豪傑不著名於圖書,不錄功於然盂,記年之牒空虛。」 換句話說,韓非的理想國共有三個層次,要分三個步驟才能實現。在其最低的層次,需由一個具有高度智慧的統治者(明主)制訂法令,並且使它們成爲全國唯一的一套規範,指出一個唯一的目標,建立一個唯一的價值體系,使人們不再困惑,而能同心協力去追尋此一目標和價值。在中間的一個層次,法令已彰,很少糾紛,如果還有人犯法,只要依法審斷,結果一定中肯,人人都會樂於服從,不會有暴虐篡亂之禍。這種情形看來像是堯羿等聖人在位似的,其實因爲臣民守法,各樂其業,統治並不困難。(所以實際上只要有一個「中主」「抱法處勢。,就可以維持普遍並且長久的安寧秩序。)在最高的層次,法令本身已經臻於完善,清純樸實,沒有任何不當或混淆的情形。人們完全地接受了它,成爲了心中一套自然而然的規範。大家依照這一規範而生活,沒有煩怨,沒有衝突,當然更沒有戰爭,因而也沒有解紛平亂的英雄和事蹟可言。 以上是<韓非子>內法理思想的大要。他的理論比商鞅的周詳,但是還有許多缺點。以下是其中有關立法、司法的一些重要問題: 韓非需要一個聖人來立法。聖人自何而來?儒家認爲可以經由教的聖人必須是天生的。據他說這樣的聖人千世一出,果真如此,法制育和修養而產生,韓非沒有討論這些或任何其他的培訓方法,所以他的建立就極爲困難了。然而他又說法不可僵化,應該適應社會的需要而改變。如果這種需要發生在前後聖人出現之問的一千世內,該怎麼辦呢? 韓非強調在法令建立之後,「中主」「抱法處勢」就可以將國家治好。這種想法未免過於樂觀,因爲堅守法令並且付諸實施,並不是很容易的事。而且依照韓非自己的觀察,由於「君臣利異」,「上下一日百戰」,要一個「中主」戰勝群臣,保住勢位,已極困難;要他更進一步治好國家,期望未免太高了。 韓非對於「中主」這種過分的期望,起源於他對於法令本質的看法。因爲他將法令看做規矩、衡石之類簡單、易用的工具,所以認爲司法是極爲簡易之事。事實當然不是如此,因爲世事無常,人情萬變,即使是聖人所立之法,也不可能顧及一切可能的案件,所以在許多情形,人們會發現法令雖多,仍無完全妥當可用之條,如非另立新法,就只有允許司法者援引相近之文,而加以擴充性或限制性的解釋。此一工作絕非簡易之事,所以韓非又說「中主」需要一批「智術」、「能法」之士爲其輔翼,但是他沒有說明到那裡去找這種人,以及如何使他們發揮其才能。事實上他承認這種人十分難得,並且他們常被「重人」欺壓排斥,不僅難有成就,甚至不得善終(韓非本人便是一例)。既然立法要靠聖人,司法要靠智能之士,韓非所強調的「抱法」而治,其貴還是人治,至多也只能說是聖賢之士「用法」而治,不是今人所說的的舉國上下-遵於法的「依法」而治。(韓非確曾強調用法應平,主張「不辟親貴,法行所愛」。但是細究其意,不過是要「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將同樣的法令適用於全國臣民而已,至於君主以及嗣君,則不在此例。所以他的想法與「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觀念是不同的。) 因爲韓非認爲人皆自利及有計算之心,所以強調可用賞罰來驅使人民,推行法令。但是如果人還可以有其他的「心」(例如孟子所說的「惻隱之心」),賞罰就不一定絕對有效了。韓非又說爲了「以刑止刑」,應該科輕罪以重刑。但是最重之刑不過一死,倘若社會秩序業已崩潰,人人挺而走險,則如老子所說,「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 最後要談的是韓非的理想國。如前所說,因爲需要聖人和智能之士來立法和司法,他的理想國是不容易實現的。但是假如可以實現,人們是不是能夠接受?依照他自己的描述,他的理想國是強大富足而又安寧有序的。爲了保持這種狀態,人民必須繼續不斷地努力於農戰,此外不得從事任何其他的工作,追尋任何其他的價值。他們對於君主應該絕對地服從-如果他是一個「明主」,固然應該如此;即使是一個濫權虐民的暴君,人民也只有忍受,不得違背-因爲有政府總比無政府好。在這樣的國家裡,除了君主之外,任何個人都沒有獨立的存在價值,就像一群螞蟻或蜜蜂一樣地生活著。這樣的生活是人們能夠接受的嗎?

【年份】1996

【期号】第3期

【页码】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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