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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人性尊严原则
作者: 暂无 来源: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年份: 2012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尊严   人性   功能   人格   宪法原则  
描述: 从法哲学上看,古希腊学者普罗泰格拉斯主张"人是万物的尺度",中世纪神学大师阿奎那主张神性决定人性;近代以来,洛克等经验理性主义者主张自私、贪欲是人的本性,因此每个人追逐自我利益的结果必然导致他人被工具化和商品化,康德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提出了"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命题,成为近代以来人性尊严的核心机理。在中国,自古就有"天地之间,莫贵于人"的人性观,孔子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提出了"四心说"和"富贵不能淫"的人性观;现代儒学者蒋庆主张"礼乐制度中的人性尊严"。故此,西方学者主张的是一种利己的权利论式的人性观或者个人主义人性观,中国儒家学者主张的是一种利他的义务论式的人性观或者团体主义人性观。从法释义学上看,个人主义的人性观极力彰显个人自由,尤其是契约自由,国家主义的人性观过分强调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二者均容易导致个人被工具化和商品化;人格主义的人性观介于二者之间,当为可取;"人性尊严"与"人格尊严"的区别在于:"人性"是相对于"神性"和"兽性"而言的,"人格"是指特定人的身份、资格和能力,是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化权利。人性尊严是一项上位宪法原则,正如国际人权法条文规定的一样,是各项具体人权的本源和基础。人性尊严原则的功能表现为:确立了国家权力运行的人性基础,标定了基本权利保障的底线标准,设定了宪法未列举权利的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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