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文化冲突与台湾原住民犯罪困境之探讨
作者: 暂无 来源: 台大法学论丛 年份: 2007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育法   犯罪定义   冲突模式   除罪化   文化冲突   原住民犯罪   第三代人权  
描述: 目前居住在台灣的人口,可分爲四大族群:外省人,鶴佬人(Holo)、客家人與原住民。前面三個族群,乃過去四百年來,陸續由中國渡海而來的經濟移民與政治移民。語言上以漢語爲主要語言,文化上以孔、儒爲尊。台灣的原住民族源自於南島語族,與太平洋島嶼上住民一樣,屬馬來玻里尼西亞系(Polynesian-Malaysian)。台灣過往四百年來的統治者,均將原住民視爲統治開發過程中威脅生命財產的危害。因此,統治方法上,除了強權佔領土地,行各種支配與征服手段之外,更以殖民式的法律強行適用於原住民族,以進行漸次且深層的漢化與同化政策。然而漢化政策,始終是一種僅著眼於統治利益,毫不尊重原住民特殊傳統文化的政策。台灣原住民的犯罪問題,可以說一方面由來於擁有優越政治權力的統治者,掌握定義犯罪的權力,因而將有別於主流文化價值的原住民傳統行爲模式,定義爲犯罪行爲;另一方面,則是長久存在於原、漢民族之間文化傳統的差異性與價值觀的矛盾衝突所導致。本文主要分析研究三種原住民最常違犯的犯罪類型,亦即,一、因採集森林出產物而違反「森林法」。二、因狩獵傳統而宰殺野生動物,因而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三、因狩獵而持有槍枝,因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此三種犯罪尤其凸顯出原住民傳統生活模式與主流價值規範之間的衝突性。 近年來,台灣內部雖然已逐漸意識到原住民有別於其他族群的文化傳統,並嘗試從尊重原住民文化特殊性與自主性的觀點,逐步修正既有的法律規範,例如將原住民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而自製、持有獵槍行爲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罰方式進行管制。然而,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的修正,只是修法的一小步。未來關於司法制度的設計,原住民犯罪行爲之認定,以及對於原住民犯罪人的懲罰模式,是否也必須加以調整,仍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課題。
<韩非子>内的法理思想
作者: 暂无 来源: 台大法学论丛 年份: 1996 文献类型 : 期刊
描述: 法家思想渊源虽颇深远,但成爲一个理论系统则应归功於韩非。他从人性开始,进而讨论社会的必要、社会的演变、各时代社会的治理原则以及当前社会的问题,最後才提出了他以法而治的种种理由和办法。他的理论和商鞅之说相近,但比较精深,而其理想也比较高远。 韩非认爲人爲了个体的生存,无不有自利及计算之心,但是一般人都太愚昧,不足以有效地谋求自己的福利,而必须听从特别聪明能干之士的领导,组成社会,才能解决他们生活里的问题。 因爲人的生活环境因时而异,所以在不同的时代里,人们所需的领导者也不相同。例如上古人们患於禽兽、疾病,有巢氏乃因教民巢居熟食而成爲领导者;中古天下大水,鲧和禹乃因决渎而成爲领导者。 後世与古代相异之处还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一是人口的增长和资源的减少、二是一般人们智力及自信心的加强。因此之故,治理的策略也有不同-古代「人寡而相亲,物多而轻利」,少有争夺,而且「黔首悗密」,「可以虚名取」,因此尧舜文王能够以揖让。仁义治理天下;而韩非之时则是人多财寡的「大争之世」,人们又「伟詗智慧,欲自用,不听上」,倘若仍要以宽缓的先王之政来治理,不仅如守株待兔不可得再,更像是「无辔策而御駻马」,必致颠覆。这是韩非基於其社会演变理论,对当时称颂尧舜文武的诸家所做的第一步的批评。其次,他认爲舜篡尧,禹篡舜,并未揖让;而且即使曾有此举,也因当时社会贫乏,统治者的报酬有限,所以易於爲之,并非因爲尧舜具有特别的美德。总之,韩非认爲尧舜等等一般人所谓的圣贤,并不能作爲榜样,统治者不能盲目地仿效,而必须认清社会上的重大问题,然後制订一套适当的治理原则。 依照韩非的看法,当时的社会有三大问题:第一是重人拔扈、第二是君主无能、第三是规范混乱。我们现在先看前两个问题。韩非所谓的「重人」是指当时的贵族与大臣。他们爲了扩张自己的权势,往往与君主斗争。依照韩非的分析,在这种斗争里,臣子有「八术」以制君,而一般的君主非但没有反制之术,而往往陷於「十过」,难以自拔,结果当然一败涂地。 爲了避免这种恶果,韩非建议君主应该善用他的「势」、「术」和「法」。(这三者本是慎到、申不害和商鞅三人分别强调的,而韩非则认爲三者犹如衣食,缺一不可。)他所说的「势」就是一种特殊的地位及其相伴的权力。据他说如果没有势,尧也不能统治三个人;有了势,桀就能够扰乱全天下。 有人会说势既然可被善用也可被滥用,所以重要的不在於势,而在於人-必须要有善人,才能使势发挥良好的效果;如果假恶人以势,则如爲虎添翼,结果不堪设想。韩非承认势可以被滥用,但是他指出:如果只有圣贤才可以用势,社会一定乱多治少,因爲大圣大恶皆千世一出,其间均系「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爲桀纣」的「中主」。如果他们能够「抱法处势」,就可以治好国家;如果他们「背法去势」,结果就难免大乱。 关於「法」,韩非有一套相当周密的理论。他像商鞅和荀子一样,也将法比做规矩、衡石等等测量的工具,但是又更进一步,将法比做椎锻和榜檠,可见在观念上他认爲法还有一种「平不夷」和「矫不直」的强制性。 法的基础是甚麽?韩非认爲不在天鬼的意志和人民的愿望,而在圣人的智慧。因爲天鬼不可信,而人民则愚蠢短视,看不见自己真正长远的利益,所以圣人只要能「度於本」,所立之法即使「逆於世」,「拂於民心」,也没有关系。此外,韩非又认爲圣人立法应该要「顺於道德」,这一点很容易引起误解,其实他所说的「道德」,并不是一般人所了解的仁义等等准则,而只是一套自然规律-例如人饿了要吃饭,冷了要穿衣。立法不能违反这种规律,强人之所难。 如果立法不必顾虑人民的好恶,法的目的何在?韩非与商鞅一样,强调法的直接目的是要使国家富强。但是他认爲法还应该更进一步救祸去乱,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无死亡系虏之患」。这种看法,比商鞅的高远得多了。 韩非认爲爲了上述的目的,法应该具有若干特性:第一,法应该明白易知,像简单的工具一样,即使拙匠也能使用。第二,法应该「一而固」,但又不可僵化。第三,法不可能完全有利无害,只要利多於害就可以了。第四,法必须有赏罚爲後盾,否则就只成了空话。第五,法不但应该高於其他规范,而应该是唯一的规范。 爲什麽法必须伴以赏罚?因爲人有计算之心。识是之故,在制订赏罚之时,首先要注意所赏者应该是可爲之事,所罚者应该是可不爲之事。其次要注意的是,赏罚应该与被赏被罚之事相关-像商鞅那样以官职赏战功是不对的。再次,爲了使人乐於趋避,赏应厚,罚应重。最後,应以重罚惩小过,因爲人「不踬於山而踬於垤」,重罚可以使人畏而不犯。 任何一个社会里都自然地存在着许多不同性资的规范,爲什麽要独尊法令而排斥其他?关於这一点商鞅已经有所阐述,而韩非则说得更爲清楚。首先,他指出法以外的规范常常与法发生冲突-例如法令有处罚逃亡之条,但是道德对於临阵脱逃潜返养亲的兵士却称之爲孝而加以褒扬。其次,他又指出许多法以外的规范互相矛盾-例如道德既誉尧之圣,又誉舜之贤。这种规范的冲突和矛盾使人们陷人了极深的困惑和旁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多的纠纷和动乱。这就是韩非认爲当时社会的第三个大问题。 这个问题当然不是韩非最早发现的,他之前的许多大思想家都曾注意及此,其中儒、墨二家都认爲许多规范可以并存,但楚应该分别高下;道家则主张独尊其「道」,而废除一切其他的规范;商鞅也有类似的主张,不过他要独尊的是法。韩非继承商鞅之说,并加以阐述,认爲假如法以外的规范能够促使国家富强,就遵行它们也无不可,但是依照他的看法,它们除了互相矛盾之外,还有两个更大的缺点:一是它们都不实用-犹如「尘饭涂羹」,只可以供儿童玩耍而不能用以治国;二是它们有害於国-例如主奉行仁德,就喜欢赏赐而不忍诛杀,但是无功而赏,有罪不罚,必然导致大乱。因爲法以外的规范有这许多缺点,所以韩非认爲应该废除,而由君主所市」订的法令取代。他的「明主之国」便是如此-「言无二贵,事无二适,一归於法」。不幸的是一般的君主不但不这麽做,反而尊崇那些与他自己的法令相冲突的规范,结果弄得「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之所养。法趣上下,四相反也,而无所定,」当然引起大乱,以致「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 君主制订了法令,需赖臣工去施行。但是君臣利异,群臣爲谋私利,往往玩法弄法,所以君主必须有一套办法控制他们,这办法就是「术」。韩非强调的主要是「循名责实」、「授事课功」的辨诬、禁奸之术。此外还有若干司法之术:包括鼓励告奸、虚静听审、依法决断、善用刑赏等等。关於最後一项,韩非说得较多。首先他强调赏罚是君主控制臣民的「二柄」,不可被臣工窃取;其次是刑赏必须施诸应得之人;再次是刑赏应「必」,使人不敢存侥幸之心;再次是刑赏应「平」,「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最後是应以钜刑加於细罪,使民不敢轻於犯法。 假若韩非这套立法、司法的理论能够付诸实施,会出现怎样的结果?细读其书,可以发现他似乎认爲首先将出现一个「明主之国」,然後是一个「至治之国」,最後是一个「至安之世」。在「明主之国」里,「无书简之文,以法爲教;无先王之语,以吏爲师;无私剑之扞,以斩首爲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於法,动作者归之於功,爲勇者尽之於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在「至治之国」里,「有赏罚而无喜怒,故圣人极有刑法,而死无螫毒;故奸人服,发矢中的,赏罚当符;故尧复生,羿复立。如此则上无殷夏之患,下无比干之祸,君高枕而臣乐业,道蔽天地,德极万世矣。」在「至安之世」,里,「法如朝露,纯朴不散;心无结怨,口无烦言。故车马不疲弊於远路,旌旗不乱於大泽,万民不失命於寇戎,雄骏不创寿於旗幢,豪杰不着名於图书,不录功於然盂,记年之牒空虚。」 换句话说,韩非的理想国共有三个层次,要分三个步骤才能实现。在其最低的层次,需由一个具有高度智慧的统治者(明主)制订法令,并且使它们成爲全国唯一的一套规范,指出一个唯一的目标,建立一个唯一的价值体系,使人们不再困惑,而能同心协力去追寻此一目标和价值。在中间的一个层次,法令已彰,很少纠纷,如果还有人犯法,只要依法审断,结果一定中肯,人人都会乐於服从,不会有暴虐篡乱之祸。这种情形看来像是尧羿等圣人在位似的,其实因爲臣民守法,各乐其业,统治并不困难。(所以实际上只要有一个「中主」「抱法处势。,就可以维持普遍并且长久的安宁秩序。)在最高的层次,法令本身已经臻於完善,清纯朴实,没有任何不当或混淆的情形。人们完全地接受了它,成爲了心中一套自然而然的规范。大家依照这一规范而生活,没有烦怨,没有冲突,当然更没有战争,因而也没有解纷平乱的英雄和事蹟可言。 以上是<韩非子>内法理思想的大要。他的理论比商鞅的周详,但是还有许多缺点。以下是其中有关立法、司法的一些重要问题: 韩非需要一个圣人来立法。圣人自何而来?儒家认爲可以经由教的圣人必须是天生的。据他说这样的圣人千世一出,果真如此,法制育和修养而产生,韩非没有讨论这些或任何其他的培训方法,所以他的建立就极爲困难了。然而他又说法不可僵化,应该适应社会的需要而改变。如果这种需要发生在前後圣人出现之问的一千世内,该怎麽办呢? 韩非强调在法令建立之後,「中主」「抱法处势」就可以将国家治好。这种想法未免过於乐观,因爲坚守法令并且付诸实施,并不是很容易的事。而且依照韩非自己的观察,由於「君臣利异」,「上下一日百战」,要一个「中主」战胜群臣,保住势位,已极困难;要他更进一步治好国家,期望未免太高了。 韩非对於「中主」这种过分的期望,起源於他对於法令本质的看法。因爲他将法令看做规矩、衡石之类简单、易用的工具,所以认爲司法是极爲简易之事。事实当然不是如此,因爲世事无常,人情万变,即使是圣人所立之法,也不可能顾及一切可能的案件,所以在许多情形,人们会发现法令虽多,仍无完全妥当可用之条,如非另立新法,就只有允许司法者援引相近之文,而加以扩充性或限制性的解释。此一工作绝非简易之事,所以韩非又说「中主」需要一批「智术」、「能法」之士爲其辅翼,但是他没有说明到那里去找这种人,以及如何使他们发挥其才能。事实上他承认这种人十分难得,并且他们常被「重人」欺压排斥,不仅难有成就,甚至不得善终(韩非本人便是一例)。既然立法要靠圣人,司法要靠智能之士,韩非所强调的「抱法」而治,其贵还是人治,至多也只能说是圣贤之士「用法」而治,不是今人所说的的举国上下-遵於法的「依法」而治。(韩非确曾强调用法应平,主张「不辟亲贵,法行所爱」。但是细究其意,不过是要「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将同样的法令适用於全国臣民而已,至於君主以及嗣君,则不在此例。所以他的想法与「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观念是不同的。) 因爲韩非认爲人皆自利及有计算之心,所以强调可用赏罚来驱使人民,推行法令。但是如果人还可以有其他的「心」(例如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赏罚就不一定绝对有效了。韩非又说爲了「以刑止刑」,应该科轻罪以重刑。但是最重之刑不过一死,倘若社会秩序业已崩溃,人人挺而走险,则如老子所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 最後要谈的是韩非的理想国。如前所说,因爲需要圣人和智能之士来立法和司法,他的理想国是不容易实现的。但是假如可以实现,人们是不是能够接受?依照他自己的描述,他的理想国是强大富足而又安宁有序的。爲了保持这种状态,人民必须继续不断地努力於农战,此外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的工作,追寻任何其他的价值。他们对於君主应该绝对地服从-如果他是一个「明主」,固然应该如此;即使是一个滥权虐民的暴君,人民也只有忍受,不得违背-因爲有政府总比无政府好。在这样的国家里,除了君主之外,任何个人都没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就像一群蚂蚁或蜜蜂一样地生活着。这样的生活是人们能够接受的吗?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Thought (Ⅱ)
作者: 暂无 来源: 台大法学论丛 年份: 1996 文献类型 : 期刊
描述: 法家思想淵源雖頗深遠,但成爲一個理論系統則應歸功於韓非。他從人性開始,進而討論社會的必要、社會的演變、各時代社會的治理原則以及當前社會的問題,最後才提出了他以法而治的種種理由和辦法。他的理論和商鞅之說相近,但比較精深,而其理想也比較高遠。 韓非認爲人爲了個體的生存,無不有自利及計算之心,但是一般人都太愚昧,不足以有效地謀求自己的福利,而必須聽從特別聰明能幹之士的領導,組成社會,才能解決他們生活裡的問題。 因爲人的生活環境因時而異,所以在不同的時代裡,人們所需的領導者也不相同。例如上古人們患於禽獸、疾病,有巢氏乃因教民巢居熟食而成爲領導者;中古天下大水,鯀和禹乃因決瀆而成爲領導者。 後世與古代相異之處還有兩點特別值得注意:一是人口的增長和資源的減少、二是一般人們智力及自信心的加強。因此之故,治理的策略也有不同-古代「人寡而相親,物多而輕利」,少有爭奪,而且「黔首悗密」,「可以虛名取」,因此堯舜文王能夠以揖讓。仁義治理天下;而韓非之時則是人多財寡的「大爭之世」,人們又「偉詗智慧,欲自用,不聽上」,倘若仍要以寬緩的先王之政來治理,不僅如守株待兔不可得再,更像是「無轡策而御駻馬」,必致顛覆。這是韓非基於其社會演變理論,對當時稱頌堯舜文武的諸家所做的第一步的批評。其次,他認爲舜篡堯,禹篡舜,並未揖讓;而且即使曾有此舉,也因當時社會貧乏,統治者的報酬有限,所以易於爲之,並非因爲堯舜具有特別的美德。總之,韓非認爲堯舜等等一般人所謂的聖賢,並不能作爲榜樣,統治者不能盲目地仿效,而必須認清社會上的重大問題,然後制訂一套適當的治理原則。 依照韓非的看法,當時的社會有三大問題:第一是重人拔扈、第二是君主無能、第三是規範混亂。我們現在先看前兩個問題。韓非所謂的「重人」是指當時的貴族與大臣。他們爲了擴張自己的權勢,往往與君主鬥爭。依照韓非的分析,在這種鬥爭裡,臣子有「八術」以制君,而一般的君主非但沒有反制之術,而往往陷於「十過」,難以自拔,結果當然一敗塗地。 爲了避免這種惡果,韓非建議君主應該善用他的「勢」、「術」和「法」。(這三者本是慎到、申不害和商鞅三人分別強調的,而韓非則認爲三者猶如衣食,缺一不可。)他所說的「勢」就是一種特殊的地位及其相伴的權力。據他說如果沒有勢,堯也不能統治三個人;有了勢,桀就能夠擾亂全天下。 有人會說勢既然可被善用也可被濫用,所以重要的不在於勢,而在於人-必須要有善人,才能使勢發揮良好的效果;如果假惡人以勢,則如爲虎添翼,結果不堪設想。韓非承認勢可以被濫用,但是他指出:如果只有聖賢才可以用勢,社會一定亂多治少,因爲大聖大惡皆千世一出,其間均係「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爲桀紂」的「中主」。如果他們能夠「抱法處勢」,就可以治好國家;如果他們「背法去勢」,結果就難免大亂。 關於「法」,韓非有一套相當周密的理論。他像商鞅和荀子一樣,也將法比做規矩、衡石等等測量的工具,但是又更進一步,將法比做椎鍛和榜檠,可見在觀念上他認爲法還有一種「平不夷」和「矯不直」的強制性。 法的基礎是甚麼?韓非認爲不在天鬼的意志和人民的願望,而在聖人的智慧。因爲天鬼不可信,而人民則愚蠢短視,看不見自己真正長遠的利益,所以聖人只要能「度於本」,所立之法即使「逆於世」,「拂於民心」,也沒有關係。此外,韓非又認爲聖人立法應該要「順於道德」,這一點很容易引起誤解,其實他所說的「道德」,並不是一般人所了解的仁義等等準則,而只是一套自然規律-例如人餓了要吃飯,冷了要穿衣。立法不能違反這種規律,強人之所難。 如果立法不必顧慮人民的好惡,法的目的何在?韓非與商鞅一樣,強調法的直接目的是要使國家富強。但是他認爲法還應該更進一步救禍去亂,使「強不陵弱,眾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長,邊境不侵,君臣相親,父子相保,無死亡係虜之患」。這種看法,比商鞅的高遠得多了。 韓非認爲爲了上述的目的,法應該具有若干特性:第一,法應該明白易知,像簡單的工具一樣,即使拙匠也能使用。第二,法應該「一而固」,但又不可僵化。第三,法不可能完全有利無害,只要利多於害就可以了。第四,法必須有賞罰爲後盾,否則就只成了空話。第五,法不但應該高於其他規範,而應該是唯一的規範。 爲什麼法必須伴以賞罰?因爲人有計算之心。識是之故,在制訂賞罰之時,首先要注意所賞者應該是可爲之事,所罰者應該是可不爲之事。其次要注意的是,賞罰應該與被賞被罰之事相關-像商鞅那樣以官職賞戰功是不對的。再次,爲了使人樂於趨避,賞應厚,罰應重。最後,應以重罰懲小過,因爲人「不躓於山而躓於垤」,重罰可以使人畏而不犯。 任何一個社會裡都自然地存在著許多不同性資的規範,爲什麼要獨尊法令而排斥其他?關於這一點商鞅已經有所闡述,而韓非則說得更爲清楚。首先,他指出法以外的規範常常與法發生衝突-例如法令有處罰逃亡之條,但是道德對於臨陣脫逃潛返養親的兵士卻稱之爲孝而加以褒揚。其次,他又指出許多法以外的規範互相矛盾-例如道德既譽堯之聖,又譽舜之賢。這種規範的衝突和矛盾使人們陷人了極深的困惑和徬徨,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多的糾紛和動亂。這就是韓非認爲當時社會的第三個大問題。 這個問題當然不是韓非最早發現的,他之前的許多大思想家都曾注意及此,其中儒、墨二家都認爲許多規範可以並存,但楚應該分別高下;道家則主張獨尊其「道」,而廢除一切其他的規範;商鞅也有類似的主張,不過他要獨尊的是法。韓非繼承商鞅之說,並加以闡述,認爲假如法以外的規範能夠促使國家富強,就遵行它們也無不可,但是依照他的看法,它們除了互相矛盾之外,還有兩個更大的缺點:一是它們都不實用-猶如「塵飯塗羹」,只可以供兒童玩耍而不能用以治國;二是它們有害於國-例如主奉行仁德,就喜歡賞賜而不忍誅殺,但是無功而賞,有罪不罰,必然導致大亂。因爲法以外的規範有這許多缺點,所以韓非認爲應該廢除,而由君主所市」訂的法令取代。他的「明主之國」便是如此-「言無二貴,事無二適,一歸於法」。不幸的是一般的君主不但不這麼做,反而尊崇那些與他自己的法令相衝突的規範,結果弄得「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誅,上之所養。法趣上下,四相反也,而無所定,」當然引起大亂,以致「雖有十黃帝不能治也」。 君主制訂了法令,需賴臣工去施行。但是君臣利異,群臣爲謀私利,往往玩法弄法,所以君主必須有一套辦法控制他們,這辦法就是「術」。韓非強調的主要是「循名責實」、「授事課功」的辨誣、禁姦之術。此外還有若干司法之術:包括鼓勵告姦、虛靜聽審、依法決斷、善用刑賞等等。關於最後一項,韓非說得較多。首先他強調賞罰是君主控制臣民的「二柄」,不可被臣工竊取;其次是刑賞必須施諸應得之人;再次是刑賞應「必」,使人不敢存僥倖之心;再次是刑賞應「平」,「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最後是應以鉅刑加於細罪,使民不敢輕於犯法。 假若韓非這套立法、司法的理論能夠付諸實施,會出現怎樣的結果?細讀其書,可以發現他似乎認爲首先將出現一個「明主之國」,然後是一個「至治之國」,最後是一個「至安之世」。在「明主之國」裡,「無書簡之文,以法爲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爲師;無私劍之捍,以斬首爲勇。是境內之民其言談者必軌於法,動作者歸之於功,爲勇者盡之於軍。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在「至治之國」裡,「有賞罰而無喜怒,故聖人極有刑法,而死無螫毒;故姦人服,發矢中的,賞罰當符;故堯復生,羿復立。如此則上無殷夏之患,下無比干之禍,君高枕而臣樂業,道蔽天地,德極萬世矣。」在「至安之世」,裡,「法如朝露,純樸不散;心無結怨,口無煩言。故車馬不疲弊於遠路,旌旗不亂於大澤,萬民不失命於寇戎,雄駿不創壽於旗幢,豪傑不著名於圖書,不錄功於然盂,記年之牒空虛。」 換句話說,韓非的理想國共有三個層次,要分三個步驟才能實現。在其最低的層次,需由一個具有高度智慧的統治者(明主)制訂法令,並且使它們成爲全國唯一的一套規範,指出一個唯一的目標,建立一個唯一的價值體系,使人們不再困惑,而能同心協力去追尋此一目標和價值。在中間的一個層次,法令已彰,很少糾紛,如果還有人犯法,只要依法審斷,結果一定中肯,人人都會樂於服從,不會有暴虐篡亂之禍。這種情形看來像是堯羿等聖人在位似的,其實因爲臣民守法,各樂其業,統治並不困難。(所以實際上只要有一個「中主」「抱法處勢。,就可以維持普遍並且長久的安寧秩序。)在最高的層次,法令本身已經臻於完善,清純樸實,沒有任何不當或混淆的情形。人們完全地接受了它,成爲了心中一套自然而然的規範。大家依照這一規範而生活,沒有煩怨,沒有衝突,當然更沒有戰爭,因而也沒有解紛平亂的英雄和事蹟可言。 以上是<韓非子>內法理思想的大要。他的理論比商鞅的周詳,但是還有許多缺點。以下是其中有關立法、司法的一些重要問題: 韓非需要一個聖人來立法。聖人自何而來?儒家認爲可以經由教的聖人必須是天生的。據他說這樣的聖人千世一出,果真如此,法制育和修養而產生,韓非沒有討論這些或任何其他的培訓方法,所以他的建立就極爲困難了。然而他又說法不可僵化,應該適應社會的需要而改變。如果這種需要發生在前後聖人出現之問的一千世內,該怎麼辦呢? 韓非強調在法令建立之後,「中主」「抱法處勢」就可以將國家治好。這種想法未免過於樂觀,因爲堅守法令並且付諸實施,並不是很容易的事。而且依照韓非自己的觀察,由於「君臣利異」,「上下一日百戰」,要一個「中主」戰勝群臣,保住勢位,已極困難;要他更進一步治好國家,期望未免太高了。 韓非對於「中主」這種過分的期望,起源於他對於法令本質的看法。因爲他將法令看做規矩、衡石之類簡單、易用的工具,所以認爲司法是極爲簡易之事。事實當然不是如此,因爲世事無常,人情萬變,即使是聖人所立之法,也不可能顧及一切可能的案件,所以在許多情形,人們會發現法令雖多,仍無完全妥當可用之條,如非另立新法,就只有允許司法者援引相近之文,而加以擴充性或限制性的解釋。此一工作絕非簡易之事,所以韓非又說「中主」需要一批「智術」、「能法」之士爲其輔翼,但是他沒有說明到那裡去找這種人,以及如何使他們發揮其才能。事實上他承認這種人十分難得,並且他們常被「重人」欺壓排斥,不僅難有成就,甚至不得善終(韓非本人便是一例)。既然立法要靠聖人,司法要靠智能之士,韓非所強調的「抱法」而治,其貴還是人治,至多也只能說是聖賢之士「用法」而治,不是今人所說的的舉國上下-遵於法的「依法」而治。(韓非確曾強調用法應平,主張「不辟親貴,法行所愛」。但是細究其意,不過是要「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將同樣的法令適用於全國臣民而已,至於君主以及嗣君,則不在此例。所以他的想法與「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觀念是不同的。) 因爲韓非認爲人皆自利及有計算之心,所以強調可用賞罰來驅使人民,推行法令。但是如果人還可以有其他的「心」(例如孟子所說的「惻隱之心」),賞罰就不一定絕對有效了。韓非又說爲了「以刑止刑」,應該科輕罪以重刑。但是最重之刑不過一死,倘若社會秩序業已崩潰,人人挺而走險,則如老子所說,「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 最後要談的是韓非的理想國。如前所說,因爲需要聖人和智能之士來立法和司法,他的理想國是不容易實現的。但是假如可以實現,人們是不是能夠接受?依照他自己的描述,他的理想國是強大富足而又安寧有序的。爲了保持這種狀態,人民必須繼續不斷地努力於農戰,此外不得從事任何其他的工作,追尋任何其他的價值。他們對於君主應該絕對地服從-如果他是一個「明主」,固然應該如此;即使是一個濫權虐民的暴君,人民也只有忍受,不得違背-因爲有政府總比無政府好。在這樣的國家裡,除了君主之外,任何個人都沒有獨立的存在價值,就像一群螞蟻或蜜蜂一樣地生活著。這樣的生活是人們能夠接受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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